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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关于建立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信的豁免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4 17:19:41

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关于建立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信的豁免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1日文号:沪信用办〔2022〕12号)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决定》《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要求,保障市场主体信用权益,帮助企业提信心、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我市建立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信的豁免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豁免条件

  因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因素产生的市场主体失信行为,且失信行为轻微偶发,并能主动减轻或消除社会危害后果。

  二、豁免措施

  各单位对符合豁免条件的市场主体,按职责分工可采取不纳入失信信息、不实施失信惩戒等豁免措施,以及延缓费用缴纳、放宽履约条件等支持措施。

  三、主要任务

  1.金融信贷。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切实保障公众征信权益。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三类人群,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可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税收征管。因疫情影响,纳税人在办理期限内纳税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属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将通知纳税人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社保缴纳。因疫情影响,符合困难行业范围内的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4.科技创新。因疫情影响,导致科研项目进展延误的,经报备审核后,不纳入科技失信信息。(责任单位:市科委)

  5.司法执行。因疫情影响,被执行企业或个人短期资金困难,未能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设置一定的缓冲期,暂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实行失信惩戒。对涉及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生产生活资料供给保障的企业,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帮助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责任单位:市高级人民法院)

  6.城管执法。优化城市管理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高失信信息归集标准,按规定对单次罚金数额较低的行政处罚,不纳入失信信息。(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7.农产品经营。因疫情影响,农药经营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经营人员信息报送义务的,免予行政处罚,不纳入失信信息。(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

  8.航运管理。因疫情影响,当事人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船舶安全管理等证书,以及船员健康证明、船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等文书,未及时申请延期或续期而导致相应证书、文书失效的,免予行政处罚,不纳入海事信用信息。(责任单位:上海海事局)

  9.统计监督。因疫情影响,企业提供不准确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或统计台账等三类情形,免予行政处罚,不纳入失信信息。(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10.社会组织管理。社会团体、基金会自登记后1年内未开展活动的,受疫情影响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审查同意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受疫情影响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因疫情无法接受年度检查或按期报送年报的,免予行政处罚,不纳入失信信息,不列入社会组织信用记录和活动异常名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四、异议处理

  市场主体可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豁免条件和具体豁免流程,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核实和处理。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相关失信信息仍存在错误的,市场主体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五、保障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失信的豁免机制,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从支持稳企纾困、稳经济促发展的角度出发,按照职责分工,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豁免措施。同时,要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和辅导,及时总结工作成效,并将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强化助企纾困信用服务的宣传引导和制度保障。

  六、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政策措施有明确执行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实施过程中,国家、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