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9/22 16:35:25
为全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日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人民检察院、德州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德州中级人民法院与德州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协作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发挥职能优势,密切协同配合,增强了综合治理执行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震慑力。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共19条,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标准,到相关证据收集范围,再到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理判决等程序问题,在相关环节上三机关应如何配合等等,都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意见》明确规定三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时,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如:对执行法院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到移送函及执行情况报告后应接受,并在接受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立案与否的监督职责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同时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法院。
《关于协作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包括同住亲属)身份信息、住宿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二)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三)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四)依法收拘被拘留人;(五)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六)对人民法院移交的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意见》还分条对上述职责的履行程序、具体要求等相关问题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两个《意见》的出台,明确了部门职责,规范了工作程序,细化了衔接流程,为法检公三机关通力合作打好执行组合拳、全面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硬仗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