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2/13
六类事项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一些地方借“政府购买服务”之名,行“变相举债”之实,此次《办法》针对这些问题,明确规定对于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6类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一是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二是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三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四是融资行为;五是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六是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以上第二至六项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办法》发布的背景。2014年12月,财政部、民政部、原工商总局制定颁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预算管理、绩效和监督管理作出了制度安排。虽然上述《暂行办法》对于促进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内容泛化”的问题也日趋严重。很多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或用工,加剧了财政金融和人事管理等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分析,针对一些地方政府变相借助“政府购买服务”而违规举债的行为,2017年5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进行工程建设。而此次《办法》通过运用“负面清单”的方式来严格界定政府购买服务内容范围,等于是为“叫停”上述违规举债的行为上了“双保险”。2017年5月的财政部通知属于规范性政府文件,而此次的《办法》属于行政部门规章,可以看出对于借助“政府购买服务”而违规举债的行为,中央的政策是越来越严格。
禁止以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此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以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购买岗位”等借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用工,一般由政府部门或劳务公司发布招聘公告,通过考试、政审、体检等程序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相关人员名义上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实际上以劳务派遣方式到政府部门工作。
对此,财政部上述负责人介绍说,这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形式,混淆了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和政府聘用编制外人员的不同政策规定,容易造成政府人事管理风险,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办法》规定,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具体实施当中,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办法》有关规定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购买费用。
但是《办法》也同时明确,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对于此项规定“是否与《办法》禁止变相用工”的规定相矛盾的质疑,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专业服务机构,政府一般不向个人购买服务。但是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考虑是,在城乡基层社区或某些特殊行业领域,可能存在组织型承接主体缺乏或优势不足的情形,政府可以向个人购买服务;专家学者也可以个人身份提供政府咨询、专业评审等服务。
着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效
记者注意到,此次《办法》还特意强调了“政府购买服务买得值”的问题。即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开展绩效评价,探索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后,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着力解决好“买得值”的问题,不断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和效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卫东认为,政府购买服务在倒逼政府职能和社会治理方式转变方面,所发挥的作用“非常有潜力”。因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强调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合理定位和良性互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公共事业领域,有利于改变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促进政府自身运作方式的改革,减轻政府压力,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效率。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告诉记者,政府购买服务突出的重点在民生保障上。比如在民生保障领域,重点购买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服务项目。在社会治理领域,重点购买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等服务项目。在行业管理领域,重点购买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等服务项目。因为现代社会公众需求越来越趋于多元化,而政府也不可能凡事都大包大揽。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事项都以社会公众利益和需求作为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