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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3/10/19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引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特制订本指引。

一、明确评价内涵、对象与适用范围

(一)评价内涵。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依据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对个体工商户的综合信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

(二)评价对象。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象为在本市登记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三)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公共信用管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的应用活动。

二、明确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四)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基于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信息开展,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个体工商户基本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五)基本原则。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性、时效性原则。以归集的真实信用信息为依据,如实、客观地反映个体工商户信用状况;且所依据的信用信息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期内,期限届满的,不再作为对信用主体进行评价的依据。

三、规范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标准

(六)建立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共涉及基础信息、资质认定、行业监管、履约践诺、社会责任5个一级指标,24个二级指标,反映个体工商户综合信用状况。

(七)划分综合评价等级。等级划分为A、B、C、D四等,A、A-、B+、B、B-、C+、C、C-和D九级。

(八)动态调整综合评价结果。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以月为评价周期进行,并依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

四、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九)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信用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在政策扶持、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实施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过程中参考使用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报告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信用状况较好的相关主体实施便利化融资服务;鼓励其他经济社会活动参考使用。

(十)完善行业信用评价。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的“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合行业(领域)实际,开展更为精准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一)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动以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五、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个体工商户与社会主动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各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作为深入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持续优化信用监管工作。

(十三)强化信息安全。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归集、共享和使用信用信息。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相关信用信息或利用相关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十四)做好宣传解读。充分发挥本市新闻媒体和各区融媒体作用,深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使个体工商户充分了解并重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增强诚信守法经营意识,积极营造“知信、守信、用信、护信”的良好社会诚信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