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23 15:44:17
近日,运河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情虽然简单,但案件背后却另有一番“波折”。
该案系廊坊市某公司诉沧州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双方签订的《商砼买卖合同》,原告提交的合同中甲方委托人为“刘某”,被告提交的合同中甲方委托人为“郭某某”。在对材料进行检查核对的过程中,法官发现被告提交的合同中“郭某某”处有疑似轻微涂改的痕迹。经查明,被告提交的合同中“郭某某”系由“刘某”涂改得来。法官对被告提供的这份合同真实性提出质疑后,被告承认此份合同是其自己伪造的,并向法院表示:“该行为对贵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我单位深表歉意,并保证以后不会再出现同样的问题。”
被告提交故意涂改的重要证据的行为,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妨碍了法院正常审理。对此,运河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民事诉讼中伪造、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予以打击和警示。法官对其进行了严肃训诫,但鉴于其承认错误态度较好并请求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被告主动全部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示,诚信是公民必须恪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运河法院对当事人诉讼不诚信的行为予以依法处罚,敦促其改过自新、知法守法,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尊严的力度,也传递了法治观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