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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提升司法公信力

发布时间:2023/12/7 15:45:38

2023年7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魏某某一直拒绝履行生效裁判文书。2023年7月2日晚,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在魏某某住所处找到魏某某后,当即联系执行法官,法官与法警立即前往现场。在执行现场,魏某某态度蛮横,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法警依法将魏某某拘传至法院,法官说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后果,魏某某仍充耳不闻,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拒绝与冯某某协商还款事宜,态度蛮横,多次与冯某某发生口角,并用言语攻击法官。
处理结果
2023年7月3日,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威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城关区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魏某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措施。执行法官当场对其宣读拘留决定书,并将其移送拉萨市看守所羁押。后魏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表示已认识到自己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所欠付的债务。
典型意义
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任何个人和集体都要诚实守信、尊法守法。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人民法院打击被执行人规避和抗拒执行的行为,是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利的必要措施,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内容。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30日,陈某及其母亲洪某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错误,来到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哄闹。陈某不听工作人员劝阻,见人就打,猛踢法庭门岗不锈钢门和法庭出入口的电动推拉门,致其部分损坏,严重影响人民法庭工作秩序。经多次劝说无果后,法庭干警拨打电话报警。
处理结果
2022年7月2日,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公安机关写下悔过书。因陈某故意损毁法庭财产,情节较重,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陈某处十四日拘留。
典型意义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上诉。本案中,原告陈某对生效裁判不服,并未依法主张权利,而是到法院进行哄闹并故意损毁法庭财产,其行为严重影响法庭工作秩序。人民法院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故意损毁法庭财产处以行政处罚,有力维护了法庭工作秩序和法律权威。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郝村人民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息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庭审时,息某对张某所辩称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存在异议,在举证质证阶段情绪激动,将张某提交的证据当庭撕毁,致使庭审中断。办案法官当即制止其行为,但息某不听劝阻,后在法警协助下,法官制止了息某的不当行为。
处理结果
息某在庭审中撕毁证据材料,违反了法庭规则,扰乱了法庭秩序,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判活动。息某在接受批评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配合法庭调查,主动接受处罚。2022年7月11日,泊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1万元的处罚决定。息某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及时主动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
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活动时,应理性文明,时刻牢记“司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庭尊严不容侵犯”。法庭是司法场所,庄严神圣,任何人在法庭上都要遵守法庭秩序,并听从法官指挥。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诉讼行为进行规制和惩处,不仅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诚信诉讼,也是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的基本要求。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被执行人韩某家中,执行毛某诉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韩某拒不配合执行,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强制拘传。拘传过程中,韩某拉扯并持剪刀威胁恐吓法院执行人员。韩某的妻子巫某使用长条木凳击打法院执行人员范某,并用脚踢执行法官刘某,之后巫某又持剪刀捅刺执行人员范某、杨某等人,致使范某上衣被刺破,杨某被抓伤。同时,韩某、巫某诬陷执行人员打人,造成周围不知情群众将执行人员围困在其家中地下室长达3小时。
处理结果
2022年11月,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韩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法官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巫某、韩某均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
执行是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司法工作,社会组织和公民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公务,共同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条件。本案中,韩某、巫某暴力对抗法院执行,严重危害了执行法官的人身安全,妨碍了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蔑视与挑战。人民法院依法对韩某、巫某予以刑事处罚,有力维护了执行法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有利于保障执行法官依法履职,捍卫司法权威。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乙与被执行人杨某甲装饰装修纠纷一案。杨某甲拒不申报财产,对法院传唤置之不理,法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后杨某甲一直不肯露面,拒接法院电话,执行法官便联系其母亲,告知杨某甲抗拒执行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并希望其母亲配合做好杨某甲的思想工作,劝导杨某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杨某甲得知该情况后,对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及查封房屋表示强烈不满。2023年7月13日,杨某甲酒后驾驶摩托车冲进法院,辱骂威胁执行法官并扬言要杀掉执行法官,法院法警当即对其进行控制。
处理结果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甲不仅没有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还采用过激方式威胁执行法官,挑战司法权威。2023年7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屏边法院对杨某甲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主动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通过威胁法官人身安全、损害法官人格尊严来阻碍案件依法执行、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均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杨某甲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并辱骂威胁执行法官,是对国家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的公然挑衅。法院依法作出处罚,保护执行法官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