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3/23 10:21:43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能力评价、信用结果发布、信用结果应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评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测评、高品质住宅项目测评两项专项测评组成。
第四条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企业利益、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审核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信息、守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构成。
(一)企业基本信息是指用以识别信用主体身份和记载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资质信息、人员配置信息、开发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等。
(二)项目信息是指满足高品质住宅项目测评标准的信息。
(三)守信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标准,能够反映企业开发经营能力、产品品质、可持续发展、合同履约和社会履责等信息;受政府及社会组织奖励、表彰和嘉奖信息以及本管理办法所列的其他守信信用信息。
(四)失信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背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法律法规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信息;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接受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信息;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本管理办法所列的其他失信信用信息。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的采集通过企业报送,市、区(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采集及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推送等方式获取。
(一)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要求填报。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资质证书当月通过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完成首次企业基本信息填报。
(二)守信信用信息每年12月集中采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申报,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
(三)失信信用信息采集。
1.市、区(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适时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行政处罚信息和其它失信信用信息,并录入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
2.市、区(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外的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认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失信信用信息通过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或由相关部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推送。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初审工作。重庆市房地产交易事务中心、重庆市城乡房屋建设服务中心按职责审核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七条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专项测评、高品质住宅项目专项测评。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行业发展、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两项专项测评标准由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制定并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由企业基本信息分值、守信信用分值、失信信用分值三部分构成,具体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企业基本信息分值+守信信用分值-失信信用分值。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满分为200分。其中企业基本信息100分,守信信用100分。失信信用为扣分项。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根据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前5%的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排名在5%—60%之间的企业信用等级为B级,排名在60%—95%之间的企业信用等级为C级,排名在后5%的企业信用等级为D级。
第十条 存在法定关联关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信用分值按法定控股比例计入上一级关联公司信用分值。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按照评价结果统一发布的原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发布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专项测评结果和高品质住宅项目专项测评结果。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公开期限为永久,守信信用信息、失信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两年。有效期限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的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确认有误的,予以纠正。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专项测评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相关行业协会提出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的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行业协会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申请人,确认有误的,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在失信信用信息公开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纠正了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或已在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修复了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可及时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撤销失信行为信息公开申请,经核验无误后按程序撤销对其失信信用信息的公开。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对A级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1)享受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相关优惠政策;
(2)享受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优惠政策;
(3)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可视情形采取书面检查方式开展检查;
(4)在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中,给予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对B级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1)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保持常规检查频次;
(2)在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中,给予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对C级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1)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增加检查频次,适当加强现场检查;
(2)在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
(3)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其修复信用、守法经营;
(4)在开展相关专项治理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5)取消企业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对D级企业,实施以下措施:
(1)存在法定关联的企业不得享受任何激励措施;
(2)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大幅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3)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
(4)商品房预售资金按最严要求进行监管;
(5)建议在土地招拍挂,严格资格审查,取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资格;
(6)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将企业信用等级情况通报其集团公司;
(7)取消企业及其开发项目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内失信信用信息累计扣分达到50分以上的,或失信行为一次扣分30分及以上的,参照D级信用等级企业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对在专项测评中获得好评的企业和项目,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内组织表彰,在各类评选中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两项专项测评结果通过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向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渝快办”等平台推送,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作为相关部门在开展审批服务、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评优评先和其他政务事务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的投诉、举报,依法依规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信息提供单位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记录、采集与评价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城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3〕61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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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https://zfcxjw.cq.gov.cn/zwgk_166/zfxxgkmls/zcwj/xzgfxwj/202401/t20240102_12776997.html
政策解读:https://zfcxjw.cq.gov.cn/zwgk_166/zfxxgkmls/zcjd/wzjd/202401/t20240103_127816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