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14 18:21:01
关于印发《正蓝旗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通知》(锡社信办字(2022)3号),结合我旗工作实际,正蓝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正蓝旗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正蓝旗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工作要点》
正蓝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22年5月23日
附件:
正蓝旗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2年是我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紧紧围绕《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积极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十四五”信用建设规划,推进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全力推动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场景,努力开创全旗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一、持续贯彻落实法规规划和标准体系
(一)推进信用法规落地实施。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依规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明确认定标准,规范应用边界,严格信用奖惩范围,落实信用修复机制,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守法守信氛围,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落实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印发《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任务分工方案》。各部门按照任务分工方案要求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定期进行总结并填报《锡林郭勒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任务分工台账》,认真做好月调度信息报送工作,按时将工作进展填报至“月调度”系统。(发改委,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持续推进诚信标准体系建设。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和应用等标准,全面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按照自治区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标准,指导各相关部门做好信用建设基础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和重点应用标准的落实工作,推动行业信用标准有效实施。(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全力推动信用信息整合共享
开展信用信息高质量归集。各部门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1版)》和《锡林郭勒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1年版)》,及时、完整、准确地向锡林郭勒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场监管局平台)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确保信用信息高质量归集,全方位整合和跨平台应用。进一步完善“双公示”工作数据归集和公开渠道,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做好“双公示”周反馈、月通报、季评估工作,实现“双公示”信息“迟报、瞒报”等问题“清零”。(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一)落实政务诚信相关政策。根据《锡林郭勒盟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方案》,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按照任务分工,扎实有效推进工作。(发改委,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扩大政务领域信用信息应用。根据自治区相关清单,梳理我旗可嵌入信用信息应用的行政管理事项清单,推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办理政府釆购、投标招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债券发行、资金扶持等行政管理事项中时核查信用信息,依法依规予以政策倾斜或实施信用约束。(发改委,各有关部门负责)
四、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内发改财金字〔2021)629号),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实施惩戒措施,针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不得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确保失信惩戒在法治轨道运行,切实保护社会主体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负责)
五、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场景
(一)持续开展诚信典型选树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诚信典型选树工作。扩大诚信典型选树范围,提升诚信典型数量,年内选树10家诚信典型。鼓励社会资源向诚信企业集中,进一步提升诚信企业获得感,形成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工作态势。(发改委,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进一步推进“信易贷”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要求,依托锡林郭勒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和各类涉企信息共享整合,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深化大数据应用,支持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发改委、人民银行正蓝旗支行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做好试点示范创建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信用示范创建要求,选取1—2个商场(店)或街区开展试点示范创建活动,将信用建设融入政务服务、公益服务,便民服务中。同时围绕农村牧区、产业园区开展信用示范创建,发挥信用示范创建的引领带头作用,及时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推广,进一步提升政府监管效能,推动信用惠民便企。(发改委、文明办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六、持续开展信用监测和月调度工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旗县市(区)季度信用监测指标》和自治区“月调度”系统填报内容要求,从工作机制建设、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信息应用、营商环境建设、诚信宣传培训和工作创新等方面对各有关部门信用状况开展月度监测。对在“月调度”系统中10个方面连续三个月未开展具体工作的单位,将在全旗范围内进行通报。(发改委,各有关部门负责)
七、推动信用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
围绕“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等重要时间节点,主体开展诚信宣传。上级活动方案出台后,各部门根据自治区方案制定本系统宣传方案,创新宣传理念,丰富宣传内容,突出地方和行业特色。充分发挥纸媒、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媒、移动媒体等新媒体的宣传作用,整合各类宣传渠道,扩大影响力。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宣传月活动的开展,明确责任分工,保障活动经费,做好活动总结。(发改委、人民银行锡林郭勒支行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